[作者:齐鲁驾校
来源:齐鲁驾校
时间:2009-4-16 9: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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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认识:
1.事故认定责任就是赔偿责任吗 ?
事故认定责任和赔偿责任不是同一概念。交巡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和过错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见,赔偿责任不仅根据事故认定责任,而且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来确定,所以,赔偿责任与事故认定责任可能并不一致。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与事故认定责任往往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就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分别做了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基本上按照事故认定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如果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就不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可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能仅仅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仅要依据事故认定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而且要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照顾非机动车一方。这时,事故认定责任与赔偿责任往往是不一致的。
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的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其判令被告按照对第三者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精神损害赔偿是不计免赔的对象吗 ?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规定:“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所以不计免赔率免赔的部分是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赔率计算出的金额,而不是该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
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可见,不计免赔的对象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不能对抗第三者责任保险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免除。